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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相关知识汇编
时间:2024-06-04   

01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02技术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内容?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还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03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技术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两类: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

04如何理解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呢?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05如何理解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秘密呢?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06什么是职务技术成果?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07如何理解“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二)承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三)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离职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原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完成的技术成果,也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08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什么?

“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09如何理解“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例如:

1、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2、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10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哪些权利?

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另一类是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技术合同法中称之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相对应)。

区分这两类的主要依据在于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此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不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同时,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但是,如果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1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呢?

如果存在执行原所在法人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应当由原所在法人与现所在法人就技术成果权益归属与使用达成协议。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技术成果产生后不能达成协议,需要根据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12如何认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应当是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会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

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13需要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技术合同,未经审批或行政许可签订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

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但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合同如对办理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主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14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组、工作室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呢?

有效。但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差别。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如果经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2)如果是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3)如果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15就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这种合同往往是在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16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这种合同往往是在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17技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存在下列内容的属于非法垄断技术。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二)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例如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三)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四)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五)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例如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六)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七)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18签订技术合同后,对方迟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该如何处理呢?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可催告对方履行,如果催告经30日仍未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19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该如何确定?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技术成果归接受出资的企业所有。

但是如果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不能认定该技术成果归接受出资的企业所有。

20拟开发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由他人公开了,该如何处理?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后技术成果验收前已经由他人公开,则会导致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21有哪些技术合同?即技术合同分哪些类型

《民法典》将技术合同分为五大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又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而技术转让合同通常涉及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实践中通常称之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除了以上五类外,实践中还存在技术转化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22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3如何理解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主要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24什么是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出研究开发要求;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有向委托人交付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

25如何理解委托开发合同?

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6什么是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当事人就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订立的合同是合作开发合同。

“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特别要注意,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不属于合作开发,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7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该如何处理?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在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签订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8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情形时,研究开发人应该如何处理才不至承担责任呢?

研究开发人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研究开发人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

但是,即便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依然可以实施该专利。且,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30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声明方式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一方放弃的,其他方可以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同意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1什么是技术转化合同?

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技术转化合同的相关规则,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32有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方,在未获得许可他方使用的情况下,能否许可他方实施或使用呢?(即自己有实施权,能否将实施权许可第三方实施呢?)

如果有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方,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

33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所有权归谁?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4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35什么是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36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标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特定的技术成果。

因此,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37技术转让合同中有关提供专用设备、原材料、咨询等约定事项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呢?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38技术入股但却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否根据约定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呢?

可以。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这种技术入股形式应当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39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让与人已经实施的,技术转让后还能继续实施吗?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让与人应该停止实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0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41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能否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要看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发生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尚未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则支持解除;

如果已经办理转让登记,则不支持。

但是,在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双方对于该种情况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42如果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能否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呢?

如果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3专利实施许可包括哪些种类?

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44如何理解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45如何理解排他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46如何理解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47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哪种许可方式认定呢?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48专利许可出去后,许可人是否有义务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呢?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49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能否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呢?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如果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的,可以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这种情况下的许可认定为许可人自己实施专利。

50许可使用合同通常要约定实施许可的范围,如何理解实施许可的范围呢?

范围包括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域、方式,甚至包括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但是不包括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51如何理解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52如何理解“特定技术项目”?

“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53技术咨询合同未约定保密义务的后果?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4如何理解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55如何理解“特定技术问题”?

“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56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许可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使用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或者使用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57技术咨询合同的咨询方(委托人)的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58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的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59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的该如何处理?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

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

60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告知的资料、数据等有错误或者缺陷,该如何处理?

委托人应当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

如果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